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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IPTV发展面临的管制问题探析

作者: 佚名,  出处:通信管理与技术, 责任编辑: 张琰珺, 
2008-05-04 17:08
  IPTV自产生以来,受到了运营商和设备商的共同青睐。全球的电信运营商都在积极探索IPTV的发展之路,并展开了广泛的试验和试商用,也有相当多的运营商开展了商用。但是,由于面临着政策层面、技术层面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问题,各国IPTV提供商的发展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首当其冲的就是IPTV的监管问题,包括IPTV业务是否准入、IPTV应作为何种业务管理、对宽带网络上传送的内容如何管理等,将对这些管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IPTV的产生为电信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也让通信市场上所有的参与者看到了新的商机。运营商们希望借助IPTV与有线电视公司展开有效竞争,并实现向综合业务提供商的转变,而不仅仅充当管道提供商的角色。因此,全球运营商都在积极探索一个适合当地情况的IPTV产业模式和业务运营模式。从全球IPTV发展来看,由于IPTV的发展还面临着政策层面、技术层面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发展并没有预期想像的那么顺利。各国IPTV的发展情况也因各国的管制环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当前,从管制层面来看,IPTV的管制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IPTV业务是否准入的问题,即是否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的问题;二是IPTV应如何管理的问题,即具体的业务分类问题;三是对宽带网络上传送的内容如何管理的问题。此外,还有IPTV所引发的其他相关管制问题。

  一、IPTV的市场准入问题

  是否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与该国的管制机构设置以及三网融合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实现了管制机构融合或者电信和有线电视允许双向进入的国家,IPTV的业务准入已没有障碍,典型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部分国家。

  美国1996年颁发的电信法解除了电信业和有线电视业之间禁入的限制,允许电信运营商以任何方式提供电视业务。欧盟1997年融合指令的发布和2003年统一监管框架的实施,推动了欧盟各国三网融合的发展,欧盟大多数国家均开放了有线电视和电信市场,允许彼此进入。在日本,承载和内容管制相分离、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利用电信设施提供广电业务的法律”的实施,解除了业务准入对三网融合的阻碍,允许利用电信网络提供IPTV业务。中国台港地区也通过内容和传输管制的分离,以及管制机构融合的方式开放了IPTV市场。

  在电信和广播电视分业务管制的一些国家,尚不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在韩国,广播和电信分别由广播委员会和信息通信部施行管制,对于IPTV应该按照广播业务管制还是按照电信业务管制,韩国广播委员会和信息通信部各执一词。因此,尽管韩国的宽带设施非常发达,宽带普及率和带宽都能够满足IPTV业务的需求,但韩国的IPTV业务至今没有商用。

  二、IPTV的业务分类问题

  这一问题要探讨的不是是否允许电信公司提供IPTV业务,而是在基于法律许可“双向准入”的前提下,IPTV业务的身份问题,即业务分类问题。典型案例是美国。作为一个跨产业的新兴业务,IPTV的业务分类还不明确,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业务的准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如韩国;另一方面,则导致了在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的国家里,IPTV的发展也受到了影响,如美国正在讨论的“IPTV是否应该受到施加于传统电视业务上的类似管制,即电信公司在运营IPTV前是否应取得电视许可权”以及“IPTV应该划分为哪一类业务,是电视业务还是数据业务”。

  在美国,由于IPTV界定的不明确,各大电信公司还没有大规模的展开IPTV商用。由于美国1996年颁发的电信法中,对有线电视业务的定义为:“意指(A)将视频节目或者其他节目业务单向传输给用户的业务;(B)为选择该类视频节目或其他节目业务之目的而进行的所有用户交互式业务”。因此,有线电视运营商认为IPTV应作为电视业务进行管理,认为“电视就是电视,不论在何种平台上传送或以何种技术传送”。如果把IPTV界定为电视业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电视业务的提供商应获得本地视频特许权,并交纳一定的特许费用。而电信运营商则认为“IPTV业务与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公司的业务是不同的,IPTV采用IP平台,就该像IP上的电话业务一样,不应在本地层面进行管制”。因此,也无需获得本地特许即可开展业务。这意味着电信公司必须与数千个地方政府达成协议,算起来要花掉若干年的时间。因此单纯为获得所需要的本地特许权,就足以使电话公司开展电视业务的速度慢下来。电话公司已经在游说联邦和地方政府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得克萨斯州在本地特许上的政策有所松动。在Supercomm2005会议上,FCC新任主席表示:“FCC的政策应该方便有线电视公司以外的竞争者(电信运营商)进入视像业,不在‘本地特许’方面出现障碍。”这应该说是对IPTV管制争议的一个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IPTV究竟是作为电视业务还是电信增值服务(信息服务)来进行管制,抑或是重新制定一个新的适用于融合性业务的管制方法,业界还没有公论,并且这也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IPTV的内容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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